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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单位犯罪中单位行为的认定标准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5-08-05点击:

  我国单位犯罪认定标准呈现多元立场。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地方司法文件及各类案例虽表述各异,但核心要素集中于“单位意志(单位决策)、利益归属(违法所得归单位)及以单位名义”三方面。其中,“单位意志(单位决策)+利益归属”为多数规范/案例所采纳,该标准受主客观相统一的影响,体现了认定单位犯罪需同时具备主观意志与客观利益归属的双重考量。但作为参照案例的入库案例,更多采取“以单位名义+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传统实务认定模式。

  一、司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性文件的立场:①②采取“单位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③采取“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④采取“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⑤采取“以单位名义(单位决策为表现)+为了单位利益/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二、地方司法文件的立场:①采取“单位意志+利益归属”;②采取“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③采取“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④采取“以单位名义(非必要)+单位决策+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⑤采取“单位决策+以单位名义+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⑥采取“单位意志+利益归属”。

  三、指导性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的立场:①采取“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策”;②采取“单位决策+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③采取“单位意志+单位决策+利益归属”;④采取“以单位名义+单位意志+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四、典型案例的立场:①-1采取“以单位名义+单位意志+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①-2采取“单位意志+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②采取“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③采取“单位决策+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④采取“为了单位利益+代表单位意志”;⑤采取“以单位名义+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⑥采取“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⑦采取“单位意志+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⑧采取“单位意志(以单位决策和利益归属判断)”;⑨采取“单位决策+利益归属”;⑩采取“单位意志+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

  五、入库案例的立场:①采取“以公司名义+利益归属”;②采取“以公司名义(非必要)+单位集体决策+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③采取“为单位谋取利益+单位决策”;④采取“以单位名义+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⑤采取“以单位名义+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⑥采取“以单位名义+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⑦采取“单位意志+利益归属”。

  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所涉罪名中,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对同时具备以下情形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以以单位犯罪追究:(1)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2)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3)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一条:

  会议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讨论。会议认为,办理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应当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既要防止不当缩小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范围,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大。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环境污染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1)经单位决策机构按照决策程序决定的;(2)经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决定、同意的;(3)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得知单位成员个人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并未加以制止或者及时采取措施,而是予以追认、纵容或者默许的;(4)使用单位营业执照、合同书、公章、印鉴等对外开展活动,并调用单位车辆、船舶、生产设备、原辅材料等实施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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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一般是指对单位犯罪起决定、批准、组织、策划、指挥、授意、纵容等作用的主管人员,包括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分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般是指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指挥、授意下积极参与实施单位犯罪或者对具体实施单位犯罪起较大作用的人员。

  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特征的,可以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1)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走私犯罪,即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2)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法所得大部分归单位所有”。

  答:要结合单位意志尤其是单位利益来把握。单位负责人或受单位委托的人为单位利益实施行贿的,应认定为单位行贿行为。在单位负责人个人决策已经形成惯例的,将单位负责人个人决策认定为单位意志应特别慎重,但在使用单位资金行贿的情况下,一般可以认定为单位意志。

  一人有限公司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家庭财产混同,不能有效区分,其以公司名义从事的犯罪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不宜认定为单位犯罪。

  利益归属作为区别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标准之一,对于因行贿所获利益归属于单位的,属于单位行贿罪;利益归属于个人的属于行贿罪;单位从中获取利益、代表单位行贿的个人也因行贿行为获利的,一般以行贿罪定罪处罚。

  对民营企业实施的单位犯罪与民营企业负责人实施的个人犯罪的区分,以企业名义实施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违法所得归企业所有的,依法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实施的犯罪行为,但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刑事责任的,不得以单位犯罪追究民营企业的刑事责任;对民营企业单位犯罪的,严格区分企业财产和民营企业家个人财产的界限,不能将企业财产和个人财产相混淆,不能将对企业判处罚金和对民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相混淆。

  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第四条:

  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条:

  1、对于非法集资行为人原先已注册成立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并实际经营之后为解决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募集资金的,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募集资金,但主要用于单位经营使用的,应按单位犯罪处理。

  2、对于单位财务与个人财务相互独立,彼此间并无资金往来,或者虽有往来但财务记账规范,以单位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可以按单位犯罪处理。对于个人实际控制的单位,或者单位中个人资产与单位资产混同,财务制度不规范的,即使非法集资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也应当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3、对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活动为全部或主要业务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无论非法集资行为以何种名义实施,都应当按自然人犯罪处理。

  4、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单位负责人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区分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关键在于集资行为所体现的是单位自身的意思,还是作为单位成员的自然人意思。凡是由单位意思决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集资款项主要用于单位的,以单位犯罪论处,但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集资者原先已注册成立单位并实际经营,之后为解决资金困难、扩大经营规模等,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以单位名义募集资金的,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未经集体研究决定,以个人或者单位名义募集资金,但主要用于单位经营、使用的,一般以单位犯罪处理。

  对于实际上的一人公司,如果公司财物与股东财物独立,彼此间并无资金往来,或虽有往来,但财务记账规范,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应视为单位犯罪。但对于那些个人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财务制度不规范,即使非法集资行为以单位名义实施,一般视为自然人犯罪。

  在查明单位属实的基础上,要认定单位故意犯罪,应当主要把握两个构成特征:一是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即单位故意犯罪是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由负责人决定的。如果单位中的一般工作人员擅自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事后未得到领导认可或默许的,应认定其危害行为系出于个人意志,可以个人犯罪论处。二是非法利益归属的团体性,即单位的故意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或者违法所得实际归属于单位或其中的部分股东单位。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的行为,才能认定为单位故意犯罪。

  如果单位中的个人假借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的,或者虽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实施犯罪,但违法所得实际由个人共同分取的,因这两种情形都不具有利益归属的团体性特征,对此仍应以个人犯罪论处。

  ①指导性案例202号: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向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涉污染环境行为系为了被告单位卓航公司的单位利益,在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指使下,由国裕1号船船长、国裕1号船轮机长、机工等多人参与,共同将未经处理的舱底含油污水偷排至驶经的长江及近海水域,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构成单位犯罪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经单位全体成员或单位决策机构集体作出的决定,而不是单位中的某个人以个人名义擅自作出的决定;二是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不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不构成单位犯罪。

  进一步判断上述行为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具体而言,可从犯罪行为代表谁的意志、执行谁的命令、利益归属于谁三方面进一步分析。

  第一,犯罪行为代表谁的意志。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由实际控制人陈某某控制,该公司没有具体制度化的审批流程,陈某某指令公司员工从关联公司归集资金供被告人李某某调配使用,进行资本运作,可以证明李某某因职务行为进行投资,并非基于个人意愿展开投资操作,也就是说李某某的指令代表公司的意志。

  第二,犯罪行为执行谁的命令。被告人李某某时任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裁,直接负责公司证券事务部所有工作,在实际控制人的授权范围内,李某某有权作出交易决定,然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工作人员执行指令。因此,对于公司工作人员而言,执行的不是李某某的个人指令,而是执行公司的命令。

  第三,犯罪利益归属于谁。本案的资金来源和归属均是公司。一方面,从银行流水看,用以进行证券交易的涉案资金全部来源于被告单位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另一方面,证券账户内的相关款项始终由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调拨支配,而非归属于被告人李某某个人。本案中,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内幕信息开展交易最终并未获益,亏损后果由公司承担,退一步讲,如获得收益,违法所得也归公司所有,而非李某某个人。

  ④《刑事审判参考》总第43期第336号案例:王红梅、王宏斌、陈一平走私普通货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以单位名义实施走私犯罪,体现单位意志,没有证据证实违法所得被实施犯罪的个人占有或者私分的,应当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为单位走私犯罪。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经审查认为祥天公司、德菱公司均系依法设立,上述轴承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开展,相关单据、发票均以两家公司名义开具,相应货款均打入对应的对公账户内,系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为单位谋取利益的行为,应评价为单位犯罪。

  本案最初仅移送李满仓一人涉嫌犯罪,但检察官发现李满仓经营的索吉瑞公司有合法业务,售假行为源于正品购物渠道出现问题,为维护客源,开始购置假货用于销售,且获利金额用于单位运营,遂认定销售假货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志,追诉索吉瑞公司构成单位犯罪。

  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九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典型案例之三:H电缆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查实李某某系H电缆公司实际经营者、管理者的作用地位,明确其所作决定和行为系代表单位意志,为了单位利益,且生产、销售伪劣电缆的收益均归单位所有,故本案系单位犯罪,应当追诉H电缆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

  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5件依法从严打击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之二:中某中基集团、孟某、岑某集资诈骗案

  私募基金非法集资案件涉及私募基金设计、管理、销售等多方主体,认定犯罪主体应以募集资金的支配与归属为核心,对于犯罪活动经私募基金管理人或其实际控制人决策实施,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除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外,应依法认定为单位犯罪,追缴单位全部违法所得。

  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3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广东省广州市G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李某山等6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检察机关审查案卷后,发现涉案人员均系为G检测公司留住客源的目的实施犯罪,属于为了单位利益。为查明是否成立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一方面引导侦查机关调取证明授权签字人职责、公司资金往来情况等的书证,OBD模拟器提供方的证言等言词证据,查明G检测公司统一收取车辆检测费,统一支付购买造假工具费用的情况。另一方面,通过实地查看检测流程,了解各涉案人员工作内容等方式开展自行补充侦查,查明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站长在内的各涉案人员均明知公司存在造假情况,仍放任或在工作岗位上实施多种弄虚作假行为,未超出单位整体意志。故查实本案各涉案人员在出具证明文件的过程中各种造假行为均系为了单位利益,代表单位意志,属于单位犯罪。检察机关依法追加G检测公司为犯罪嫌疑单位。

  典型意义:对涉及单位的案件,把握单位犯罪的实质认定标准,在单位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默许下实施弄虚作假行为,且违法所得归单位收取后再分配的,应认定单位犯罪。

  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典型案例之四:彭某某、李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⑦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8件惩治涉外汇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之三:郑某东等人骗购外汇案

  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本案中被告人系职业经理人或高管,虽以单位名义实施,但系为谋取个人私利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单位也未从骗购外汇中获利,不构成单位犯罪。

  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发布4件依法严惩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典型案例之四:四川省攀枝花市钛某化工有限公司钱某广等3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办理此类案件,认定单位犯罪时,要依法合理把握追诉范围。实践中,重点排污单位可能将部分环境保护事项决策权授予单位内的相关部门主管人员,这类人员虽不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但其为使单位逃避监管,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篡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的决定,其实质是代表了单位意志,应结合单位规章制度、关联事项的决策权属与审批流程、利益归属等依法认定单位犯罪。

  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之三:湖北双某鼓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茹某鹏等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经单位研究决定,以商业贿赂方式收买其他单位工作人员获取商业秘密,所获非法利益归属单位的,依法认定单位犯罪。

  ⑩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4个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典型案例之三:卢某锋、林某等7人骗取出口退税,贺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往往以公司为载体实施,是否构成单位犯罪,需要依据单位犯罪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完善相关证据,予以准确认定。以单位名义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于虽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但并非出于单位集体决策,犯罪收益并非归单位所有的,应以个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主犯卢某锋为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代办出口退税工作,但公司内员工及管理人员的证言及银行流水等,证实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财务主管均未涉及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犯罪所得亦是通过卢某锋亲属账户收取,不符合单位犯罪中意志因素和利益分配的规定,故未认定为单位犯罪。

  ①福州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张某鑫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2023)闽01刑终738号,入库编号:2024-02-1-067-005。

  本案中,张某鑫、张某述、张某鎔三人系华某汽车公司的股东,三人决策改装、销售“大吨小标”货车,以公司名义开展销售行为,利益归属于公司,成立单位犯罪。三人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基于单位犯罪理论和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非与华某汽车公司成立共同犯罪。

  ②阿某融资担保公司集资诈骗案,(2022)鲁刑终360号,入库编号:2024-04-1-134-001。

  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告人往往通过成立公司,并以公司名义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此种情形下,是否应认定为单位犯罪,不可一概而论。虽然系以单位名义对外非法吸收存款,但并非系经过单位集体决策,或者违法所得并没有归单位所有,不能认定系单位犯罪,而应该按照自然人犯罪处理。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单位犯罪的认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审查:

  1.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全部或者大部分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要重点审查非法集资活动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

  2.个人为进行非法集资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单位设立后,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以自然人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判断单位是否以实施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为主要活动,应当根据单位实施非法集资的次数、频度、持续时间、资金规模、资金流向、投入人力物力情况、单位进行正当经营的状况以及犯罪活动的影响、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认定。

  ③王某胜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2021)黑0722刑初62号,入库编号:2023-03-1-257-001。

  单位犯罪是指单位为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决策机构决策后,由直接负责人实施的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拥有一定财产或经费、能以自己名义承担责任的组织。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单位,或是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均不构成单位犯罪,而属于个人的共同犯罪行为。

  ④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案,(2021)苏01刑终716号,入库编号:2024-09-1-160-002。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上海某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对实施本案行为是否作出相关决议,不影响单位犯罪的认定。

  ⑤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关某某等污染环境案,(2021)渝01刑终356号,入库编号:2023-11-1-340-008。

  二审法院认为,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本案中,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由关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其他股东不参与经营,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与某天公司进行合作由其决定并签订合作协议,该次合作体现了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单位意志;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将其收购的玻璃输液瓶出售给某天公司,系为了重庆某医用输液瓶回收有限公司的利益,为了单位利益的判断并不以该项目是否盈利、单位是否实际收到款项等作为认定标准。

  ⑥李某某等9人侵犯著作权案,(2020)沪刑终105号,入库编号:2023-09-1-160-006。

  关于本案是否属于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位犯罪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4号)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结合在案事实,本案不属于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而系李某某等人结伙实施的共同犯罪。首先,从生产销售环节看,虽然上诉人李某某担任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复刻乐高玩具由其决定,但复制乐高玩具的乐拼玩具主要由某甲玩具厂生产,并以某乙玩具厂名义对外销售,而非以广东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生产销售。…涉案的某乙玩具厂,设立后主要生产销售涉案的乐拼玩具,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与马某某构成单位行贿罪,而一审法院以马某某因行贿获取的利益与被告单位并无业务关联,也不归于被告单位的资金等理由,判决马某某构成(个人)行贿罪。人民法院案例库对本案归纳的裁判要旨为:“1.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2.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3.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判断谋取的利益归属,关键要看是单位还是个人对利益有处分支配权,要注意区分利益归属于单位后又向个人进行分配与利益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又将违法所得用于单位支出两种情形。对于违法所得打入单位账户,单位根据奖励政策对单位负责人予以一定奖励的,则应当认定为归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打入个人账户,个人又全部上缴单位,或者抵扣单位欠个人的工资或者奖金的,应当认定为单位所有。对于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后,个人将违法所得投入单位的,则应当视为违法所得归属于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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